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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为期6个月的保健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 网络 / 发布时间:2024-11-07 18:33:50 / 浏览次数:

  本次行动中◆■★,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31044人次,检查相关企业、门店20243家,立案401起,结案349起,移送公安案件38起。

  本次公布的案例还有《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曙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兴某宏养生馆虚假宣传案》《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衢州市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查处罗某某食品保健品会销虚假宣传案》《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浙江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保健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最近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经查明■◆,当事人于去年8月13日开始从事某品牌某型号氢氧康养机产品的体验式销售,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属于普通电子产品。为达到售卖上述氢氧康养机产品的目的,当事人于去年9月开始,通过在体验场所向体验人员播放“氢气可以治疗癌症、炎症、三高等”内容的视频、PPT;及通过让体验者自述使用了前述产品后对疾病治疗起到了效果等。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4300元/台或14980元/台的价格,共计向体验人员销售7台上述氢氧康养机。

  经查明,去年2月17日起★◆◆,当事人从普宁市一位名叫田某某的个人手中采购44箱“青梅制品◆■■★■”,在无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备的包装盒、电动打码机、热熔胶枪、电子计价秤等设备材料对青梅制品进行包装■★、称重、密封、喷码等操作(包装盒系当事人提供模板,自行找人制作)。从而制备成包装完好的“抹茶酵素梅”,除品名★★◆◆★◆、产地、重量★★◆■◆■、有效期★■、保存方式等信息外■■■★◆,该产品外包装亦标示了◆■“本产品为食品,每日1-3颗”“产品会因梅子本身糖分的渗透及空气的湿气★★★◆◆,导致产品外表呈现湿黑状,此为正常现象请安心食用”。当事人在拼多多、淘宝店铺内均销售上述产品★■■■■◆,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抹茶酵素梅★◆◆★■”样品进行检测■◆,去年3月1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上述经检验的青梅制品、抹茶酵素梅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番泻苷A、番泻苷B成分。

  2023年3月1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今年4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相关违法产品■◆★★◆、违法原料和违法生产工具,处没收违法所得3.0358万元、罚款人民币63.4356万元行政处罚。

  宣称“某氢氧机产品具有治疗呼吸系统疾病、改善睡眠★◆◆★、治疗眼疾等”——前不久,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U盘中有宣称某氢氧机产品具有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等作用的视频文件;同时现场发现有记录氢气对癌症、炎症等治疗效果的笔记本和标注“VIP”记录老人姓名的笔记本。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十件实事★◆★■◆”行动总体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保健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保健品生产、销售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等问题隐患,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3.0358万元,剩余库存货值金额合计为42290.42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在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经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当事人通过会销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最近,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